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轄市財政局、科技局,有關縣(市)財政局、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
為了規范和加強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導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2016年7月29日
附件:
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導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河南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政〔2014〕16號)等規定,結合我省科技金融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河南省科技金融引導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引導和帶動金融資本等支持科技企業融資的獎補資金。
第三條 省科技廳、財政廳委托專職服務機構(簡稱“受托機構”)負責引導資金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 引導資金管理堅持依法依規、公開透明、市場導向、注重績效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引導資金主要支持為河南省境內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機構,包括銀行、擔保機構等。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企業是指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內備案,主要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檢測、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生產等創新活動,且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企業。
第六條 引導資金主要采取科技信貸損失補償等支持方式。銀行或擔保機構為科技企業提供貸款或貸款擔保業務發生實際損失的,引導資金給予不超過損失金額60%比例的損失補償,單筆補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三章 預算編制與資金撥付
第七條 省科技廳應在每年7月底前,根據科技信貸業務開展情況,合理測算引導資金規模并提出下年度預算安排建議。省財政廳審核后編入科技廳下年度部門預算。
第八條 部門預算批復后,省財政廳及時將引導資金撥付受托機構,由受托機構按本辦法管理使用。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使用
第九條 引導資金支持的銀行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建立服務科技企業信貸的專門機構,有專人負責科技金融結合工作。
2.建立科技企業貸款綠色通道,貸款利率不超過同期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1.3倍。
3.科技企業實物資產抵押比例要求應不超過貸款額的30%。
第十條 引導資金支持的擔保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實收資本不低于1億元,信譽良好,持有有效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與3家以上銀行簽訂了合作協議。
2.合規經營,年擔保費率不超過2.5%。
3.科技企業提供的實物資產抵押不超過擔保額度的30%。
第十一條 有合作意向的銀行、擔保機構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省科技廳采取專家評審等方式,確定合作銀行、擔保機構,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銀行或擔保機構開展科技信貸業務,發生損失后,可向受托機構提出損失補償申請。受托機構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審核后,提出損失補償建議,經省科技廳審核批準并公示后,受托機構辦理損失補償的具體撥付手續。
因銀行或擔保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相關規定形成的損失不屬于本補償范圍。
第十三條 受托機構應做好科技企業融資的申請受理、評估、對接等服務工作,每季度向省科技廳報告業務開展情況;每年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告引導資金使用情況和工作開展計劃。
第十四條 市縣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當地科技企業納入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備案管理,協助當地科技企業與銀行、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對接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十五條 引導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引導資金實行績效管理。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每年對引導資金使用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對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依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427號令)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同時,省科技廳、財政廳取消相關單位或個人今后三年內申請省級科技項目的資格,列入相關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2016年度起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抄送:河南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局
河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6年7月29日印發